问题一:某些业主拒绝服从物业小区的车辆出入秩序管理,将车辆堵在小区门口影响其他业主通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物业小区属于公共场所,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影响其他业主通行,扰乱物业小区秩序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对违法业主,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物业小区内的某些业主制造巨大噪声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且不听物业服务企业的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对于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对违法业主,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三:公安机关接到接到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不及时出警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宋菲律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在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0年1月22日现场记录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