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格函[2007]263号)
市各有关单位:
最近自治区物价局就《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所列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具体项目及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下发了《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07]263号),做进一步的解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是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由业主、使用人公有,公共设施设备和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
在通常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的能源消耗费用是未被列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考量范围的。因此,除物业管理合同有特别约定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路灯照明以及电梯运行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公共能耗费”可列入物业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分摊的办法及小区公共性服务项目所包括的具体内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物业公司自用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气、用电、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内公共房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07]263号)的文件精神,我市各物业公司除物业管理合同有特别约定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路灯照明以及电梯运行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公共能耗费”,按实另行分摊。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