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业主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哪些行为?
宋菲律师: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业主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对业主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宋菲律师: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6、17、20条规定,业主装修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向什么部门进行报告?
宋菲律师: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装修过程中有违法装修的行为的,应当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依据《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