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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8/6/26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767次

2008年3月21日上午9:00—12:00

       纠纷1:业主没取得房产证,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某小区的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房产证。但个别业主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

      律师:开发商是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证,与业主是否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说明两者的区别,同时告知业主,如果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业主败诉后将会留下不良社会记录,对个人社会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纠纷2: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某住宅楼改为办公楼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公楼物业服务标准收费。由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附上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才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业主至今未办理入住手续,并以物业服务企业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欲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律师:首先应弄清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在房产规划中的表述,如表述为“商住”,则起诉时较容易取证,如表述为“住宅”则需要进行现场取证,起诉过程较繁锁。同时,由于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且未签订物业服务相关条款,在欠费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维权。

       纠纷3:业主拒绝向新聘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能否胜诉?

       某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合法途径于2006年8月接管一小区。小区某业主已向原物业管理单位预交2006年8月至200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但排斥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并自2007年1月起拒绝向其缴纳物业服务费。该物业服务企业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担心诉讼材料准备不足,特地到协会请律师把关。

       律师:补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小区的合法性,可使物业服务企业胜诉的把握更大。

       纠纷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如何约定?

       某物业服务企业拟定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对其中一些有关违约赔偿事项的约定尚未明晰,于是到协会请律师进行修正。

       律师:在违约赔偿条款中针对违约的具体行为,确定明确的赔偿标准,以便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执行。

       纠纷5:老旧小区部分业主拒交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由于拒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多,如果提起诉讼反而会将事情闹大,导致其他业主纷纷效仿,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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