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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7/12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929次
 

问题一: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义务和维护费用是否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宋菲律师: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于维护费用的承担,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来处理。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每年必须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宋菲律师: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但是《消防法》规定的是单位自身的检测义务,没有强制单位必须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是否另行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决定。

问题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宋菲律师: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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