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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7/12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873次
 

问题一:目前南宁市房管部门下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是什么?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南房[2010]305号)第一条的规定,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是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问题二:《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前新建物业如何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南房[2010]305号)第四条的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通知下发之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前未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配置电梯的77/㎡的标准交存。

(二)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通知下发之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20/㎡的标准交存,并应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2、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2)房屋交付使用公告或复印件(核原件);3、业主收房的签收材料复印件(核原件);4、经专有部分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20/㎡)交存的书面表决材料原件。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配置电梯的77/㎡的标准交存。

问题三:《办法》实施前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如果要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应如何办理?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南房[2010]305号)第五条的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表决意见原件;(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账目原件;(三)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统计情况表原件;(四)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材料原件(合同、协议等)。

问题四:业主已经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什么问题?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南房[2010]305号)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已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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