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2日
问题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2010年19月14日实施)第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问题二: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宋菲律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要依据哪些文件材料?
宋菲律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