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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12/20 文章来源:  点击:2748次
 

20101210

 

问题一:部分业主装修时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装修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工作要注意什么事项?

宋菲律师:依据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事项在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监管,及时制止业主违规装修行为,由其要注意加强对装修中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和管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报告。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宋菲律师: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等费用是否也应向业主明码标价?

宋菲律师:依据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等有关费用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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