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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5/6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669次
 

201142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否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51日实施)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问题二:南宁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南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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