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
问题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到期,但部分业委会委员不移交保管的资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问题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