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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6/21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828次
 

2011611

 

问题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小区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拒绝退出的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问题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但部分业主拒绝配合相关的修理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有关业主不予配合的,由县、区房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是否均为业主所有?

宋菲律师: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以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均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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