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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7/15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716次
 

2011622

 

问题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要符合什么条件?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问题二: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是否要通知业主委员会?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是否有将业主大会不延续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宋菲律师:业主委员会有该义务,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是否延续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并在合同期满30日前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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