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5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授予光明城市·雅集苑小区等13个项目“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院校)”荣誉称号的决定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度南宁市“美好家园”小区评选结果的通报
关于开展南宁物业行业工会组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7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8/1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637次


201172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能对业主购买的车位或者车库收取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标准是什么?

宋菲律师:业主购买车位或者车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50%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或者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车位或者车库的收费事项。

问题二:在住宅小区中,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车辆停放费是否属于保管费用?

宋菲律师: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不属于保管费用,业主如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并缴纳保管费用。

问题三:有关部门要临时占用小区道路的,是否要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的,应当按照约定恢复原状。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