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2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有督促业主交费的义务,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时,能否要求业委会承担交费义务?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只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业主,业委会的督促义务不等同于业委会的交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应当要求业主承担交费义务。
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是否有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有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加强与业委会的联系工作,让业委会尽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收费工作。
问题三:小区内的业主需要临时占用小区道路的,是否要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业主应当将临时占用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