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
问题一:未经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自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事项上,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能未经召开业主大会自行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工在夜班工作期间因醉酒跌倒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宋菲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如果有醉酒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三:个别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小区内的房屋是否要另行签订合同?
宋菲律师: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房屋,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内容,对于该事项,建议签订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费用等具体事项,以免双方今后发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