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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6/18 文章来源:  点击:3306次

2012611

  

问题一:发生物业投诉纠纷后,有的行政部门不予以处理该投诉纠纷,在南宁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由什么行政部门进行?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认定物业小区的业主?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问题三:物业小区是否一定要成立业主大会?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定要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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