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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6/26 文章来源:  点击:2608次

 

 

2012626

 

问题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有事需要处理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电企业提出要求对电表更名的,供电企业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的用户更名或过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碰到供电投诉事项要求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企业答复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宋菲律师:依据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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