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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12/21 文章来源:  点击:2785次
 

20121211

 

问题一: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所产生的水费是否另行分摊?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价局的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是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由业主、使用人公有,公共设施设备和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除物业管理合同有特别约定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路灯照明以及电梯运行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公共能耗费”,按实另行分摊。

问题二: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宋菲律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的情况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极少数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追缴物业费的情况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在诉讼中碰到法院要求提供欠费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这起什么作用?

宋菲律师:法院办理案件要依据身份证的信息确认业主身份,否则难以确认该业主是否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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