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1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宋菲律师: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二)合同期限;(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问题二: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承担?
宋菲律师:依据《新条例》的规定,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问题三:建设单位是否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宋菲律师: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在《新条例》实施后,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