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
问题一: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哪些成员构成?
宋菲律师: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问题二:业主委员会的人数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宋菲律师:依据《新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决议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宋菲律师:依据《新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