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
问题一:业主委员会是否要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宋菲律师: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问题二: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宋菲律师: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问题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承担?
宋菲律师:依据《新条例》的规定,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