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
问题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什么时候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宋菲律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问题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如何筹集?
宋菲律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宋菲律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