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宋菲律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要退出物业服务?
宋菲律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问题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要办理哪些交接事宜?
宋菲律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一)移交物业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交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