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13年7月22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用房要符合什么条件?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问题二:临时管理规约在什么时候终止?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建设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时要注意接收什么档案资料?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七)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