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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3/8/30 文章来源:  点击:2908次

12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13811

问题一: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要按照独立的计量装置?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2013年1月1日后,新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问题二:物业小区的共用设施发生损坏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设置警示标志?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要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进行装修的时候是否要进行现场巡查?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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