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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3/11/6 文章来源:  点击:2724次
第13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1310月22日
 
问题一:建筑区划内哪些物业、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
黄映彬律师: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下列物业、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按南宁市的规定,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车位停车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问题二:物业管理的哪些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黄映彬律师:决定下列物业管理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问题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
黄映彬律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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