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
问题一:哪些费用不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律师:下列费用不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问题二:哪些资金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律师: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按规定计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问题三:物业共用部位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和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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