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
问题一:《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何界定“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问题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