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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8/9/20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660次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

纠纷1:开发商遗留问题难以解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擅自改变配电房建设规划等问题难以解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在开发商不同意给予补贴,业主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单方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合同后可否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代表?可否用公共维修资金冲抵业主所欠的物业服务费?

       律师: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建议在提前告知开发商,并注意保存证据,完善交接手续。在未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开发商,不能移交给业主代表。不能用公共维修资金冲抵业主所欠的物业服务费,而应将公共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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