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
问题一:工商部门对于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出具体规定。
问题二: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时,工商部门如何认定业主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可以逐户书面征求或者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开征求。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和单位后勤部门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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