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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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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2/12 文章来源:  点击:2708次
2015年2月11日
 
问题一: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底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文件里有哪些涉及物业服务行业的内容?
律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中涉及物业服务行业的内容有:
(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问题二: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底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文件内容何时具体实施?
律师:国家发改委在上述文件中明确,该文件涉及的内容待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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