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以牌会友 共赏春光”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有关工作的提醒
关于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规定的倡议书
关于广西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自动退会的公告
关于缴纳2026年度会费的通知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6 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17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8/25 文章来源:  点击:2977次
2015年7月11日
 
问题一:物价部门是否出台了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政策?
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5〕30号】的规定,南宁市物价局从2015年7月11日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停止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按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价格〔2014〕42号)的规定对物业服务等级进行确认,并在确认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问题二:物价部门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后,已经办理过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如何执行?
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5〕30号】的规定,曾经办理过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除车辆停放收费应按南价费〔2014〕64号和南价费〔2014〕65号文规定执行外)。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履行南价格〔2014〕42号文规定的相关程序。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