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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9/1 文章来源:  点击:2808次
2015年8月11日
 
问题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期间,出现紧急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预先拨款?
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机构代管期间,物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电梯故障、屋盖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 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预先拨款。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核实后的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清单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将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报管理机构复核后办理结算手续。维修工程决算费用超过1万元的维修工程,应当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问题二:哪些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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