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内有业主养犬,在业主养犬日常管理方面法律对业主有什么要求?
律师: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在养犬日常管理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即时有效制止。(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四)不得遗弃犬只。(五)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伤害、虐待犬只。(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遛犬除外)。(八)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有管理商场、宾馆这类的场所,那这类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律师:不允许。《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禁止养犬区;(二)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商场、宾馆、酒楼;(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五)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场所。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开放式公园、广场等非场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犬只进入或者允许遛犬的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