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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5/11/11 文章来源:  点击:2262次
2015年10月10日
 
问题一: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做些什么事情?
律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劝阻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掌握管理区域内的犬只情况?
律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告知养犬地村(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本区域犬只登记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或者村(居)委会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小区内犬只登记情况。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供。
对本区域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犬只,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对未依法办理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可以拒绝其进入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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