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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3/16 文章来源:  点击:2440次
2015年12月11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对方企业泄露在订立过程中所知晓的物业服务企业部分商业秘密的,对方企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造成的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因时间紧急,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加盖公章,该合同是否有效?事后对方企业说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的授权,合同无约束力。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律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职务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对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的确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知道或者无从知道对方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对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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