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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6/7 文章来源:  点击:2130次
2016年4月25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如果采取酬金制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会增加哪些公开的义务?
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问题二:实施营改增后,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水电费事项上如果因为政策未清晰前而成本提高的,是否可以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律师: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供水、供电部门等单位的委托向业主代收水电等相关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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