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5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授予光明城市·雅集苑小区等13个项目“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院校)”荣誉称号的决定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度南宁市“美好家园”小区评选结果的通报
关于开展南宁物业行业工会组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19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6/7 文章来源:  点击:2320次
2016年5月23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尽量在与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事项;其次,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事项可能发生涉及从经营款项中扣除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争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要证明因为经营事项增加了自己的成本,要注意提前留存企业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成本的证据,比如因为管理经营共用部位所支出的人力成本的合法凭据、增加的管理设备的合法票据等等。
问题二:业主长期违法占用公共通道,影响其他业主通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业主恢复原状?
律师: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法律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