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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0/12 文章来源:  点击:2052次
2016年7月11日
 
问题一:有报道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法院做出相关判决后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措施,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有关消费的相关规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起诉到法院并在判决胜诉和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业主的财产。如果业主没有按照法院制定的时间支付拖欠的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业主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问题二:法院对欠费业主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具体有哪些内容?
律师:欠费业主是自然人的,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欠费业主是单位的,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业主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要另行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审查属实的,法院才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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