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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0/12 文章来源:  点击:1743次
2016年7月22日
 
问题一:有报道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法院做出相关判决后可以将欠费业主列入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规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起诉到法院并在判决胜诉和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业主的财产。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中的执行阶段,业主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阶段认为欠费业主在存前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问题二:法院对欠费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法院在依法将欠费业主录入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法院可以将欠费业主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将欠费业主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欠费业主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当将欠费业主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欠费业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欠费业主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问题三:欠费业主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法院将其从该名单中删除?
律师:欠费业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履行完毕的;(三)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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