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以牌会友 共赏春光”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有关工作的提醒
关于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规定的倡议书
关于广西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自动退会的公告
关于缴纳2026年度会费的通知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6 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19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0/12 文章来源:  点击:2089次
2016年8月11日
 
问题一:有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图书馆内不应该出现有犬只却出现了犬只,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加强管理,那在南宁范围内哪些区域是法律规定不允许携犬进入进入的?
律师: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禁止养犬区;(二)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商场、宾馆、酒楼;(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五)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述规定限制。第一项中禁止养犬区包括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问题二:携犬进入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制止无效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哪些处罚?
律师: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前述规定携犬进入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风景名胜区、公园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