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4日
问题一: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律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二:业主装修房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巡查的义务?
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