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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2/20 文章来源:  点击:2236次
2016年11月22日
 
问题一:小区业主大会成立而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要向业委会办理哪些交接事宜?
律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问题二:小区共有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必须警示标志?
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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