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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7/4/8 文章来源:  点击:1894次
2017年2月14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某项修理的工作委托某公司处理,某公司又将该向业务委托第二家公司处理,是否能接受委托给公司能否将修理业务转给第二家公司处理?
律师:修理工作在法律上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公司可以将修理中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二家公司处理,并且就第二家公司的工作成果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但是如果是修理中的主要工作的,如果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而转给第二家公司处理的,属于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解除修理合同。
问题二: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
律师: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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