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驱成本,慧赢未来——物业服务企业降本增效合规策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强化物业服务履约,规范共有部分经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组织赴青岛、烟台考察学习的通知
关于强化物业服务履约、规范公共收益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的倡议书
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
广西“行业以心暖新 共筑友好场景”联合自律公约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1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7/7/11 文章来源:  点击:2493次
2017年4月11日
 
问题一:现在法律对物业管理人员是否还有要求取得职业资格的规定?
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已经在2016年2月取消了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目前法律对物业管理人员没有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问题二:目前在部分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作为招标单位的开发商仍然对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数有要求,受到限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这种行为如何予以纠正
律师: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在国家已经取消物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招标单位仍然要求物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受到限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招标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开发商予以改正。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