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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7/7/11 文章来源:  点击:2865次
2017年6月11日
 
问题一:如果出现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统计疏漏或家庭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如果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统计疏漏或家庭情况发生改变(包括由不符合补贴条件变为符合补贴条件、由符合补贴条件变为不符合补贴条件、符合补贴条件两类情形间变化)的,受保障家庭应自行向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报。
问题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是多长?什么情形下会终止补贴?
律师:物业服务费补贴期限从受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但如果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在《补贴办法》发布之前的(办法的发布时间在2017年4月),补贴的起始时间应从《补贴办法》发布的次月(即2017年5月)起计算。
在补贴期限内,受保障家庭不具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或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应主动向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并办理物业服务费补贴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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