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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授予光明城市·雅集苑小区等13个项目“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院校)”荣誉称号的决定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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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宁物业行业工会组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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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2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1863次
2017年9月22日
 
问题一: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发生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只设置警示标志即可?
律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问题二:对于业主房屋专有部分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协助义务
律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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