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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3031次
2017年10月20日
 
问题一: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符合什么样的情形要纳入市住房局房地产行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律师: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依据南宁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的;
 (二)一年内受到管理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2次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经业主大会决议解聘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管理项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问题二:市住房局对于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实施?
律师:“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市住房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市住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公告。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市住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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