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驱成本,慧赢未来——物业服务企业降本增效合规策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强化物业服务履约,规范共有部分经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组织赴青岛、烟台考察学习的通知
关于强化物业服务履约、规范公共收益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的倡议书
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
广西“行业以心暖新 共筑友好场景”联合自律公约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2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3170次
2017年12月11日
 
问题一: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市住房局有什么监督和惩戒措施?
律师: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局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市住房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情形严重的,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情况的检查力度。
 (六)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管理项目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七)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九)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问题二: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什么救济措施
律师:从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住房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