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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3246次
2018年1月11日
 
问题一:不再符合市住房局“红黑名单”规定的条件的,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是否可以要求市住房局予以删除?
律师:“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市住房局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市住房局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名单有效期届满,“红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延期。“黑名单”主体完成整改的,退出名单;未完成整改的,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一年。
问题二:市住房局的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律师:市住房局的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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